建水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的部分变更。
6.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的任免。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16.完成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9个机构(正科级),其中,县人大专门委员会6个:县人大民族外事侨务委、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县人大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3个: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研究室、秘书科、行政科、信访科、老干办)。